實證醫學發展的背景包括病人權利意識的覺醒、醫療保險給付者介入市場、以及醫療科技突飛猛進。雖然實證醫學在台灣剛剛起步,對於醫療糾紛的影響還不明朗,但美國的法律學界與實務界已有不少的探討(吳俊穎,2004)。在美國法律學界,有些學者建議應該將依照實證醫學所得到的「臨床醫療指引」當做醫療照顧標準及醫師注意義務之間的橋樑,因為一旦醫療糾紛發生,專家證人在法院接受交叉質詢時的證詞,很可能會受到「臨床醫療指引」的挑戰(Brennan, 1991)。更有學者主張直接將「臨床醫療指引」作為醫療照顧標準及醫師的注意義務,如果醫師完全遵循「臨床醫療指引」來診斷或治療病人,一旦醫療傷害發生,醫師應當受到保護,不能認定醫師有醫療過失(Hall, 1991)。也有學者主張可以將「臨床醫療指引」當作醫病關係契約的一部分,醫療保險業者可以依據不同的保費標準而提供不同的醫療行為,醫師可以有不同程度的注意義務(Havighurst, 1991)。不過,相對於這些主張,還是有許多傳統的法律學者,堅持「臨床醫療指引」只是醫學團體的行為規範,法院應該予以尊重,但不應該受到拘束。在美國實務界,對於實證醫學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仍有不同的看法,這些議題相信也會是台灣將來熱烈討論的議題(吳俊穎,2004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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